報告列舉指出,美國原廠瓶罐標示「本產品僅供營養彌補品利用」;國內直銷商嘉康利公司告白卻陳述為「最營養的早飯。(沒事 3 湯勺,有事6湯勺,打基礎) 」翻譯原廠使用警句正告,「不應使用於減肥」、「未經諮詢醫師不該供給給 1 歲以下嬰兒食用)」,國內直銷告白卻是「成人、兒童可安心食用」 、「1 歲以下嬰兒請於諮詢醫療專業人員後食用本品」翻譯
監察院認為,衛福部食藥署對於傳銷業者進口食物相幹之標示、宣揚或廣告翻譯未能進行把關,任由直銷商竄改原廠適 用與忌諱對象內容,肇生虛偽不實情事,構成食安經管的破綻,有檢討的必要。
對此,食藥署企科組科長江仟琦暗示,司法院釋字第744號曾針對化粧品告白事前審查議題作出註釋,化粧品廣告作事前審查,不符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,也違反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談吐自由的意旨,是以目前我國於食品、藥物與化裝品告白,只有針對藥物廣告作事前審查,食品告白是對照美國、加拿大、歐盟、日本等國採市場監管與業者自立管理。
產品標示部份,食藥署食物組科長李婉媜說,食物廣告須依據《食物平安衛生經管法》,不克不及涉及強調不實或有傳播鼓吹療效,違背規定者分別可處最重400萬元和500萬元罰鍰。進口食品若附帶警句,在《消費者回護法》規範下,業者就應當標示於中文說明書裡,內容不克不及比原廠簡單,違者可處最重20萬元以下罰鍰。
監察院查詢拜訪呈文顯示,美商嘉康利股分有限公司(下稱嘉康利公司)產製的「精沛素」進口來台後,國內直銷商翻譯出來的廣告內容,與美國原廠瓶罐標示的大不相同。
▲(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/記者林敬旻攝)
2017年11月16日高雄市有1名21歲的年輕媽咪向直銷商采辦保健食物「精沛素」,讓僅4個月大的男嬰陸續食用4個月,結果差點危害人命,經北市衛生局查詢拜訪,此產品非嬰兒配方,但標示和廣告與原廠不同,告白還觸及強調不實翻譯近日監察院發布調查敷陳直指,食藥署未針對直銷業者在進口食物相幹的標示、宣傳與廣告翻譯進行把關,食安經管呈現縫隙,必需檢討。
記者楊晴雯/台北報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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