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 定位不清,有些計畫並不是學術研究案,而是翻譯實作案,或是產製一個對象如語料庫或雙語辭彙表(glossary)。
3. 文獻回首
5. 撰寫體例
翻譯學固然是說話學門下的一個次範疇,但申請的研究計畫其實跨越很多不同學門,包孕文學、文化研究、心理學、社會學、歷史、教育等翻譯還逾越分歧語種,例如中英、中日、中法、中德、中西、中韓等。研究主題和研究方式更是八門五花,例如醫療或法庭口譯、機械翻譯、佛經翻譯等。是以審查委員的專業後臺也比較多元,審查標準較不容易拿捏。以下就計畫申請人的出版景遇和計畫書內容兩方面提出注意事項。
l 專書品質難以認定,有些是申請人自費出書,沒有任何審查機制。若是未附上書本封面、版權頁和ISBN書號,也沒法得知是不是真的出書翻譯最好是附上專書審查證明文件,依照審查參考原則可以加分。
l 近五年著作目次撰寫不清,包孕同一研究反複表列為研討會論文與期刊論文,沒有列入共同作者讓審查委員誤以為是單一作者,計畫書內容和小我資料表的著作目次紛歧致,把五年前的著作混充在內等翻譯另外,博士論文只有取得學位兩年內可視為專書,以後不得再列為學術著作(但五年內還可列入小我資料表)翻譯以上情事輕易致使審查委員誤判,例如把專書論文誤認為專書,把超過兩年以上博士論文視為專書,把未審查的研討會論文視為期刊論文等,致使評分有誤差。
l 實徵性研究:很多申請人之前是受文學訓練,沒有實徵研究方式的知識和經驗,以致於想用實徵研究方法來商量翻譯現象時,顯得不知若何著手翻譯只見常識性的陳說,無法供給信度和效度的檢證資訊,概念不知要如何操作化,也未陳說具體履行步調翻譯例如計畫中說要履行譯者訪談,但未說明要拔取哪些人或多少人?抽樣的理據和體式格局為何?要若何分時分地選取?若何收集資料?很多履行面的具體步驟都交代不清。或說要比較兩變項間差別或相關性的問題時,應同時申明要用何種統計闡明方式來檢證結果。別的,如果申請人有自製的問卷,建議先就小樣本履行預試(pilot test),取得初步的信度和效度資訊,並修訂問卷用語和履行法式後,再履行正式問卷施測為宜。
l 計畫內文後面應記得列出參考書目文獻。
廖柏森
l 中英文摘要內容應一致,以往乃至出現計畫問題與摘要居然和內文不一致的申請案,顯見申請人之不消心翻譯
l 理論性或概念性研究:不克不及只宣稱要以某些理論切入此研究,使人難以判定其闡發架構的公道性。應當先申明理論根據在其研究主題的適用性,若何分析的架構,再將理論依據與欲探討的現象做緊密結合的論說。別的,最近常有申請人援用Venuti 之歸化和異化翻譯策略作為剖析文本的理據,但此理論的門坎不高,可闡明的條理扁平,可說是屬於碩士學位論文水平的主題,其研究價值和進獻相對其實不凸起。
4. 研究方式
l 計畫中的英文陳說若一向使用曩昔式,似乎是告訴一個已完成的研究,而非提出申請計畫案翻譯
l 之前若已發表或執行類似主題的研究,應先申明此計畫與之前研究的區隔,以避免有反複相同之嫌。
2. 研究主題
應強調其研究主題具有新意和企圖心,文獻切磋具有適切論述基礎,研究進程已制定具體步調、履行工具、分析架構、與進度時程,研究功效能貢獻學術價值或實用意義。並且申請人曩昔執行計畫若皆已頒發在知邏輯學術期刊上,此次申請計畫預期也可有相當做果。以下再分就幾個項目申明撰寫計畫書內容應避免之缺點:
審查委員會審酌出書單元和論文質量,除需合適一般審查劃定以外,以下幾個有待改良的現象可供申請人參考:
l 未經審查出版之著作,包括未出書之會論說文、專題研究計畫功效呈報、或翻譯、參考書、教科書等,雖可列入,但分數較低。
1. 研究者能力
l 文獻回首不克不及只供給常識性的佈景介紹,亦不宜過於簡單。有申請人只表列出大量浏覽書單和文獻,卻未加以評論切磋翻譯
l 避免訛奪字、格式紛歧、辭意表達不清、不合邏輯的地方。
l 初次申請的新進人員,研究範圍不宜過大,難渡過高,審查委員會質疑申請人今朝的學經歷前提生怕難以勝任。建議不如縮小研究局限,提出較為可行的計畫翻譯
(二) 計畫書內容
(一) 計畫申請人出版景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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